一、甲以乙、丙為被告,起訴主張 A 地原係甲出資向訴外人丁所購買,基於節稅考量, 乃借用乙名義而由丁逕將 A 地移轉登記在乙名下。詎乙未經其同意,擅自以買賣為 由,將 A 地移轉登記予丙所有。甲乃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終止其與乙間就 A 地 之借名登記契約,藉以準用委任關係規定以行使權利,並主張乙、丙之行為損害甲 之權利,起訴法律依據為借名登記契約及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且聲明:⑴乙、 丙間就 A 地所為買賣行為,應予撤銷;⑵丙應塗銷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 為乙所有。試問:對於甲之上述聲明及陳述,法院應如何闡明?(3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