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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刑事訴訟法#66253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住居於高雄市,與居住在嘉義的乙交惡,相約於臺中市談判,二人一言不合,甲 憤而殺死乙,然後逃往南投山區。數日後,甲在南投山區被逮捕。試問:何處地方 法院具有管轄權?(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光光
臺中市
詳解 提供者:elma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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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短腿泡芙

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