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集)乳室。
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
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1.得請育嬰留職停薪假
2.調整工作時間或是每日減少1小時工作不得請求報酬
3.每天除規定休息時間以外,給予每日60分鐘之哺乳時間。延長工時達1小時,另給30分鐘
4.生理假/家庭照顧假等
5.已修法為100人以上員工。應提供哺乳室及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用受雇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一) 哺(集)乳室
(二) 托兒設施 or 適當托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