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提出「初次招募」、「遞補招募」、「重新招募」、「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申請之日前二年內,有下列規定情事之一,按雇主再次違反下列規定所生違反外國人之人數與其得申請許可之人數,採一比一之比例,應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