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條:雇主聘僱第四十條之外國人達三十人以上者;其所聘僱外國人中,應依下
列規定配置具有雙語能力者:
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配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至少配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配一人。2人
2人
30-100 1人
100-200 2人
200以上每100多配1人
聘僱人數30人以上,未滿100人,聘僱一位雙語能力者
聘僱人數100人以上未達200人,聘僱至少兩位
聘僱人數200人以上,每增加一百外,增聘一位
故甲雇主應配置兩位雙語能力者
每30-100人,應置雙語能力者1人
100-200人,應置雙語能力者2人
200人以上,應置雙語能力者3人,且每新增100人,應新增雙語能力者1人
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