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之行為應論以等價客體錯誤,對於該名死亡男子負271條1項之普通殺人罪,分述如下: (一)甲之行為構成271條1項之普通殺人罪 1.甲基於殺乙之目的,並誤認躺臥在乙之妻子旁熟睡男子為乙而殺之,學理尚稱為客體錯誤,依通說見解,甲對於在旁熟睡之男子負殺人既遂之責。 2.甲違法且有責該當本罪。 (二)甲之行為構成侵入住居罪 1.構成要見該當 2.違法且有責 (三)競合 55條,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侵入住宅之行為被普通殺人罪高度吸收,論普通殺人罪。
(一)甲將小王誤認為乙,將其刺斃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殺人既遂罪:
1、 客體錯誤:本題中甲將小王誤認為乙,並將其刺死,我國採「法定符合說」作為判斷標準:
(1) 法律評價相同(法定同一罪質):被誤認的客體,本質上在法定評價相同,不阻卻故意。
(2) 法律評價不相同(法定非同一罪質):阻卻故意,並討論是否有過失。
(3) 本題中,小王與乙之生命法定評價相同,故不阻卻故意。
2、 構成要件該當:
(1) 主觀上:甲基於刑法第13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有知與欲,具犯罪之故意,符合主觀要件。
(2) 客觀上:依據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綜合當時所有行為存在之事實,做客觀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況下,有此環境與此行為之相同條件下,均可發生相同結果者,則此條件為結果之相當條件,稱為「相當因果關係」;甲已著手犯罪之實行,並造成小王死亡之結果,兩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符合客觀要件。
(3) 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本罪成立。
(二)結論: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