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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法概要#71825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警員甲於執勤時,攔下闖紅燈之乙正欲開立罰單之際,乙心有未甘乃大 聲要求警員甲提出證據證明其有闖紅燈之行為,警員甲見乙大聲怒吼, 一時氣憤,竟掏出警用手槍朝乙之小腿射擊一槍,以制止乙之怒吼,乙 因而受有普通傷害。警員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本題員警甲成立執法過當,並討論乙是否成立妨害公務罪,分述如下:

 

乙之罪責討論

(一)乙對員警大聲怒吼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

1、    刑法第140條:於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他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2、    構成要件不該當:乙雖對甲員警大聲怒吼,但其要求甲提供證據之言論,未達侮辱公務員之程度,因此不符合構成要件。

 

(二)乙對員警努吼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35條放礙公務罪:

1、    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者。

2、    構成要件不該當:乙對員警怒吼之行為,不致到達施以強暴脅迫之程度,因此不符合構成要件。

 

(三)小結:乙不成立妨礙公務罪及侮辱公務人員罪。

 

甲之罪責討論

(四)甲為阻止乙之怒吼,掏槍射擊其小腿致受傷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1、    構成要件該當:

(1)   主觀上:員警甲有對於犯罪事實有認識,並有使其發生之知與欲,有犯罪之故意,符合主觀要件。

(2)   客觀上:甲開槍與乙中彈受傷有相當因果關係,符合客觀要件。

2、    不得主張「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1)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侵害最小方式為之

(2)   比例原則:應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原則,使用之手段須對達成目的有幫助,並選擇同等有效手段中侵害最小的,目的與使用之手段需平衡。

(3)   本題中,甲為阻止民眾乙之怒吼,使用警槍射擊乙之小腿,明顯不符比例原則,並有違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之意旨,因此不得主張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3、    小結: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本罪成立。

 

(五)結論:可依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及方法,故意犯本章以外之各罪者,加重其刑至1/2。甲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詳解 提供者:Shih Hao
過失執行
詳解 提供者:Jim
執法過當
詳解 提供者:Yi Der Lin
甲之行為構成277條之普通傷害罪,分述如下: 1.甲主觀上基於傷害之故益,客觀上造成乙身理機能產生障礙,而小腿因槍支射擊而受有傷害,且乙受傷知結果與甲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系指依經驗法則,綜合一切客觀事實做事後之審查,認為在同一時間地點等條件下,必然發生同一結果者,謂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反之責惟偶然之事實,是故甲對乙之構成要見該當。 2.所謂阻卻違法是由,有依法令執行職權免責者,惟須考量是否合乎比例原則,依題示,乙僅對甲大聲怒吼,卻未攜帶任何武器對甲惟強暴脅迫,此時甲卻持配槍射擊乙,是故不符合依法令之阻卻違法是由。 3.甲系在意識清楚下所為之行為,惟法有責,論277條1項之普通傷害罪。
詳解 提供者: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回樓上衝衝衝

 

義憤:須受刺激,就一般社會觀念而言係令人無法忍受引起公憤之情形,且時間空間需有密切關聯

依據本題之情形,並非引起公憤、無法容忍之程度,當然是無法論以義憤。

詳解 提供者:111法警上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