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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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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39565
> 申論題
一、甲委任未具我國律師資格之外國律師乙,代為辦理美國地區有關專利商標案件之申請 註冊,並約定於乙處理該案件完畢後,甲即支付費用。乙於處理事務完成後,向甲 請求代墊申辦費用 20 萬元與報酬 8 萬元,甲藉故拖延不為給付。其後經過 2 年, 乙乃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甲給付墊款與報酬,甲以該請求權時效已消滅為由,而 拒絕付款。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相關申論題
二、甲在其所有之 A 地種植日本黑松,允乙以 3 百萬元購買,但並未將之與 A 地分離。 嗣後,甲又將 A 地日本黑松出賣給丙,丙乃立即砍取之。乙向丙主張日本黑松為其 所有,請求丙返還之。試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118301
三、甲男為家庭煮夫,因有外遇而與其在外工作負擔家計之妻丙離婚,二人協議其 16 歲之女乙由丙行使親權。甲離婚後因需謀個人生計,無力支付乙之生活費用,乙亦 因父親外遇致家庭破裂而心懷怨恨。30 年後,甲因酒精中毒,又無積蓄,遂向乙要 求生活費用,但遭乙拒絕。乙告知甲因丙已死亡,其欲為長期照顧自己之丁所收養, 但遭甲大力反對。試問:甲要求生活費用與反對乙被收養是否有理由?(25 分)
#118302
四、65 歲之甲有成年已婚子女丙、丁二人,甲因原配偶死亡多年,於去年年底與乙結婚。 今年夏天,甲車禍死亡,死亡後乙發現懷孕 3 個月。丙、丁在分財產時,認為乙 僅結婚不到 1 年,不應繼承甲之財產,遂直接將遺產分為 2 份,分屬丙、丁二人。 試問:乙和胎兒對丙、丁得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118303
二、甲、乙為夫妻,婚後多年皆與甲之父母丙、丁同住,彼此感情融洽, 某日,甲因病過世,乙表示會代替甲盡孝道繼續同住,丙、丁為表示 感激,決定收養乙為自己之子女,試問此收養之效力為何?(25 分)
#569555
一、某甲因天生智能障礙,致其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之能力顯 有不足,嗣後受輔助宣告。惟其於受輔助宣告前一週,曾將自己所有 一筆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乙,而相對人乙亦知悉其能力不足,在不影響 善意第三人之情形下,該法律行為是否仍須得輔助人丙之事後承認始 生效力?試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569554
三、甲男之妻於數年前往生,甲有乙、丙、丁三子。乙男與戊女結婚,育有 一女己。丙男與庚女結婚,育有一女辛。丁男已離婚,獨自養育其獨生 女壬。去年 2 月乙因病去世,甲於今年 3 月病逝,丙於今年 5 月發生嚴 重車禍而往生。甲病逝時留有遺產銀行存款新臺幣 3000 萬元,丁於知悉 甲往生後依法拋棄繼承。試問:本題依據我國民法之繼承規定,甲遺留 之銀行存款最終會由誰獲得?各分別獲得多少金額?(30 分)
#559837
二、甲男與前妻生有一子丙,乙女與前夫生有一女丁,甲乙經友人介紹而結 婚,此後甲乙丙丁共同生活感情融洽,雖未收養,丙丁均稱甲乙為父母, 丙丁互稱兄妹。丙丁逐漸長大成人,彼此扶持相守,成年後相戀。試問: 甲乙丙丁間之親系親等為何?丙丁可否結婚?(30 分)
#559836
一、17 歲之甲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利用暑假到乙家具公司工讀,與乙公 司訂定僱傭契約,擔任售貨員。乙公司因此授與甲代理權,讓甲以乙公 司之名義販售商品。甲工作時勤奮,任職二週後賣出一套價值新臺幣(下 同)100 萬元之沙發給丙,丙完成付款並取貨之後,乙公司之經理丁甚 為高興,乃私自送給甲 1 萬元之紅包以資鼓勵。甲興奮之餘,返家將 1 萬元之紅包轉送給法定代理人戊,戊才知悉甲去工讀並立即表示反對甲 此二週以來與打工相關之一切行為,且將反對之意思告知乙與丁。試問: 甲乙間契約與授與代理權之效力如何?甲乙丙之間法律關係如何?甲 丁間、甲戊間送紅包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40 分)
#559835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約定採分別財產制,育有丙女、丁子。甲嗣與單身之 戊女發生婚外情,生下己女,但未曾聞問。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7 月 臨終前,自書遺囑全文,親自簽名,卻忘了記明年月日。查該遺囑記載: 「1、本人遺產由戊分得三分之二,其餘由乙、丁平分。2、本人認領己 女為我的女兒。」甲死後留下遺產新臺幣 1500 萬元。試問:甲之遺產應 如何分配?如丙於 112 年 8 月知悉其特留分因遺囑內容之履行致受損 害,旋於 114 年 10 月向法院起訴行使扣減權,問受遺贈人及受指定人有 無權利可資主張?(30 分)
#559354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丁二女。丁女與戊男相識後結婚,生下己、 庚二子,經查乙女之母親與戊男之外祖母為親姊妹。甲於民國(下同) 75 年死亡後,留下 A 地,該地由丙、丁共同繼承,應有部分均等。嗣丁 於 95 年 1 月死亡,其 A 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由戊於 98 年 6 月以分割繼 承為由辦理繼承登記。試問:丁戊之結婚效力為何?今己、庚於 113 年 8 月訴請法院命戊塗銷就 A 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並 返還 A 地,對此戊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是否有理?(35 分)
#559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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