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39565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在其所有之 A 地種植日本黑松,允乙以 3 百萬元購買,但並未將之與 A 地分離。 嗣後,甲又將 A 地日本黑松出賣給丙,丙乃立即砍取之。乙向丙主張日本黑松為其 所有,請求丙返還之。試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萱

(一)   日本黑松為丙之所有

1.      依民法第66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A地為不動產,該地之定著物為日本黑松,甲在其所有之A地種植日本黑松,未將日本黑松與A地分離前,日本黑松為A地之部分,乙未取得日本黑松之所有權。

2.      又甲嗣後與丙成立買賣契約,A地之日本黑松出賣給丙,其債權契約有效,甲為A地之所有人,其處分A地之日本黑松之處分行為,為有效之法律行為,故丙將日本黑松與A地分離時,取得日本黑松之所有權

3.      綜上,甲在其所有之A地種植日本黑松,A地為不動產,日本黑松為A地之定著物,甲允許乙以3百萬元購買該日本黑松,但甲並未將日本黑松與A地分離,故日本黑松仍為A地之部分,甲仍為日本黑松之所有人,嗣後甲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丙立即將日本黑松與A地分離,分離後,丙取得日本黑松之所有權,故丙為日本黑松之所有人

(二)   乙之主張無理由

1.      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對於有侵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若日本黑松為乙之所有,乙得請求無權占有人丙返還日本黑松,丙若有妨害乙取得日本黑松之所有權之行為時,乙得請求除去該妨害行為或請求丙不得再靠近日本黑松。

2.      又依民法第118條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未經承認前,效力未定。若乙為日本黑松之所有人,甲將日本黑松出賣予丙,並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其債權契約有效,因債權契約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但其處分行為為無權處分,乙未承認前,效力未定,乙拒絕承認則確定無效。買賣契約相對人丙若為善意,得依民法第948801條規定善意取得日本黑松所有權。

3.      綜上,甲允以3百萬元將日本黑松出賣予乙時,其並未將日本黑松與A地分離,故乙未取得日本松之所有權,甲仍為日本黑松之所有人,嗣後甲將日本黑松出賣予丙,丙立即將日本黑松砍取之其與A地分離後,為丙之所有,故乙主張其為所有人,並請求丙返回日本黑松,並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