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將其名下所有某公司之股票全部贈與其配偶乙。甲依法申報並經核定免徵贈與稅。甲於半年後死亡。甲之配偶乙及其婚生子女丙均拋棄繼承, 甲之未成年非婚生子女丁成為甲遺產之唯一繼承人。稽徵機關認定上述股票為被繼承人甲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 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將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股票淨值 計入遺產總額,核定丁之應納稅額為 60,000,000 元。其稅額實際上已經 超出丁因繼承所得之財產。請依據法理分析上開規定是否違憲。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