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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別—關務:關稅法規(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133198
科目:公職◆關稅法規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從智利進口蘋果實付價格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並未計入智利至 臺灣運輸保險費 10 萬元及運費 10 萬元,請論述上述費用是否計入完稅 價格?(15 分)乙將其小提琴運往法國修復後 1 年內復運進口,試說明 如何計算該琴進口之完稅價格?(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Betty
依據《關稅法第29條》,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
前項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
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五、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
六、保險費。
因此,甲從智利進口蘋果之完稅價格,上述運費與保險費合計 20 萬元,均應計入完稅價格。因此,該批蘋果之完稅價格應為 1,020 萬元。
 
乙將其小提琴運往法國修復後 1 年內復運進口,依據《關稅法第37條》,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復運進口者,依下列規定,核估完稅價格:
一、修理、裝配之貨物,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作為計算根據。
另依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運往國外免費修理之貨物,如其原訂購該貨之合約或發票載明保證免費修理,或雙方來往函電足資證明免費修理者,復運進口免稅。
前項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不包括運費及保險費。
依第一項規定課稅或免稅之進口貨物,不能提供修理、裝配費或免費修理之有關證件者,海關得按貨物本身完稅價格十分之一,作為修理、裝配費之完稅價格計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