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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2506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應公務人員三等考試及格,分配於 A 機關接受實務訓練。實務訓練期間期滿,經 A 機關考核,認為甲工作消極懈怠,評定其實務訓練成績為不及格,並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保訓會於民國(下同)109 年 3 月 2 日廢止甲之受訓資格。 嗣 A 機關於甲離職後接獲任職於 A 機關之乙反映,甲於實務訓練期間 對乙有性騷擾之情事,且甲於離開 A 機關後仍持續對乙有騷擾行為。A 機關經查證後認為確有性騷擾情事,惟情節輕微,對甲予以申誡一次之處分。甲對於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以及 A 機關對其之申誡一次處分皆不服,甲應如何尋求救濟?請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廢止受訓資格及申誡一次,皆為行政處分:
1.銓敘部依釋字785號意旨,將對公務人員「行政處分」之認定,由重要性理論,即涉及公務人員重大基本權利者,改變為與行政程序法92條一致之認定,即公法上之具體決定或公權力措施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並於109年公布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重新改認許多以往被認為是管理措施之行為為行政處分,其中服務機關對其所屬人員之「申誡」即被改認為行政處分。
2.至於廢止受訓資格,依行政程序法92條認定,自為行政處分。
 
(二)、甲為公務人員保障法準用對象
1.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略以,考試錄取參加訓練或訓練期滿及格未獲分發之人員,準用保障法規定。甲參加三等考試及格後進行實務訓練,符合上述要件。
 
(三)、甲對廢止受訓處分應向考試院提出訴願:
1.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如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應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而訴願法第4條規定,不服院所屬各部會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2.上揭規定旨在避免球員兼裁判,如按照復審程序,將造成行政處分之作成者與救濟審理機關皆為保訓會,常人揭難以期待並信賴會有公正審理之情形。
3.綜上,甲不服該廢止受訓處分,應於該行政處分送達後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考試院提起訴願。
 
(四)、甲對申誡應對保訓會提出復審:
1.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44條規定,公務人員如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對其所作之行政處分不法或不當,致侵害自身權益時,可繕具復審書經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2.申誡為行政處分,而本案申誡為服務機關所作,於復審程序並無球員兼裁判之情形,故甲不服該申誡,應依上述規定,於該處分送達後翌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