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無因管理;未受委任,並無義務,為他人管理事項,其管理因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民法第172條已有明文 管理事務,有利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管理者為本人支出的必要或有意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 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的利息,或清償所負擔的債務或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76條明文規定 本題中,甲未受乙委任,看到乙倒在路邊水溝,並無義務去救乙,期就乙的動作雖乙無法明示但應可以推知乙內心需要有人 送乙去醫院,所以此為適法的無因管理. 甲為了送乙就醫支付了計程車費及醫療費用,事後可向本人請求償還其費用,醫民法第176條明文規定 甲在水溝救乙時,被異物刺傷,屬於因救乙所受的損害亦應請求本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