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然物權處分行為有效,理由如下
1 按民法15條之2第1項第5款規定,受輔助之人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或租賃時,應經輔助人之同意。然若屬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身分之日常生活必需品時,不在此限。所謂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係指受輔助宣告之人因其法律行為而單純享有法律上之利益,而不負擔任何義務者而言,至於有無經濟上之利益,在所不問。
2 依題示,甲向乙購買汽車一事,係屬民法第345條締結買賣契約之法律行為,且業已交付價金20萬元於乙,非屬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亦非依其年齡身分所需之日常生活必需品。因此,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應屬效力未定,依法須經輔助人同意後始生效力。
3 乙得就此一契約向甲之代理人進行催告,催告期限不得低於一個月。若該代理人於期限內未為承認之回覆,視為代理人拒絕承認該買賣契約。
4 而在物權行為上,依條件關聯說,題示之債權行為係為物權行為有效之條件。甲與其代理人得依179條主張乙收取價金之行為無法律上理由之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乙亦得依767條主張甲取得該車之物權行為係無權占有,請求返還。
二、甲對丙之贈與行為有效,但得依法撤銷
1 依民法第406條,所謂贈與,係指當事人彼此約定,一方將自身財產無償讓與他方,且他方應允接受之雙務行為;同法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則言,贈與物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
2 依題示,甲贈與電腦一部與丙之行為,係於受輔助宣告前為之,依法有效。然甲於電腦所有權尚未轉移於丙前,便向丙表示撤銷,該撤銷依民法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具有法定效力,故甲撤銷贈與契約之行為依法有效。
契約。請問為何詳解都認為甲的撤銷行為有效,依民法78條規定,撤銷是單獨行為應該無效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