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役男,於民國 103 年 1 月 23 日至 A 公立醫院接受徵兵檢查時,檢具 B 私立醫
院開立之特定病名診斷證明書供參,經 A 醫院安排進一步專科檢查,結果為「左大
腿周徑與右側相較逾 2 公分,未達 4 公分」,由於其他徵兵檢查項目並無異常情
形,臺北市政府徵兵檢查會依體位區分標準表「膝關節損傷」規定,核判為替代役
體位,未達免役體位,臺北市政府據以送達徵兵檢查體位判定結果通知書予甲。甲
主張該府未參酌其病史資料及檢查結果,在役男體格檢查表各項缺點總評或臨時記
載欄內漏未加註「不得劇烈運動」,違反依法行政原則、平等原則,並有判斷裁量瑕
疵之情形,表示不服。試分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及其救濟途徑。(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