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我國國民,至日本留學期間,因愛慕同為從臺灣至日本留學的乙女,向其索愛 不成,遂趁乙不注意時以水果刀將其刺死。甲在日本被判殺人罪,服刑期滿返臺後, 我國法律是否得再對甲進行追訴?(25 分)

詳解 (共 5 筆)

林林
林林
詳解 #5097753
2021/09/18
依刑法第9條規定,雖於外國裁判確定,仍得...
(共 10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l632009
l632009
詳解 #2371980
2017/08/03
可以
阿吉
阿吉
詳解 #2135954
2017/04/15
老天爺眷顧努力的人
老天爺眷顧努力的人
詳解 #2668198
2018/03/12
得再對甲進行追訴,惟須扣除甲在日本所服刑期。
ini
ini
詳解 #2180591
2017/05/09

按刑法(下同)第7條,本國人民犯第5條第6條以外之罪,且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

第271條殺人罪為最輕本刑3年以下之罪,而且日本也有處罰殺人.所以我國刑法有適用甲在日本之犯行.

按第9條的規定,甲雖已在日本服刑,我國法律仍得依刑法對甲之行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