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地價稅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要件
土地稅法 第9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土地稅法 第17條1項: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地價稅自用條件:
1. 地上房屋須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2. 申請時房屋需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
3. 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4.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5.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二)
雖甲、乙之A屋及B屋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但地價稅自用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故A屋及B屋僅能選一處為自用住宅用地。
(三)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8條2項: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最高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