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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法#122065
科目:民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餐廳向食品原料商乙購買辣椒粉一批,雙方交付商品及價金後,辣椒粉檢驗出含有工業用染劑蘇丹紅色素,甲以乙未依債務本旨給付,以郵寄掛號信函至乙住所方式,欲解除與乙之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及 賠償相關費用,惟郵差因不獲會晤乙,乃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乙之信箱,招領期滿未經領取,郵局於信封加蓋「招領逾期退回」之戳記而退回。 試分析甲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有無生效?(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悟
(一)    甲以郵寄信函送至乙住所的方式為非對話意思表示
1.    對話意思表示與非對話意思表示的區別在於,前者依民法第94條以相對人了解意思而發生效力的了解主義;後者依第95條第1項前段,以通知達到相對人發生效力之到達主義,所謂到達,則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可支配範圍,使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
2.    甲郵寄信函的方式係非對話
本案甲與乙非以直接、立刻的意思表示,而係透過郵寄信函的間接方式,故甲郵寄信函非屬對話意思表示,而屬非對話意思表示。
(二)    郵差因不獲會晤乙,而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乙之信箱,甲之意思表示是否已達到乙而發生效力?
1.    實務:非對話意思表示生效係採「到達主義」,須該信函置於乙可支配範圍且乙客觀上可隨時了解信函內容,惟郵差未會晤乙,而製作招領通知單,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民事裁定採肯定說見解,招領通知單雖非信函內容之表徵,但郵務機關於製作招領通知單之前,勢必經按址投遞,仍無法有效送達,又招領通知單經置於相對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依一般社會觀念,可期待相對人受通知後,於郵局營業時間前往領取郵件,該郵件自斯時起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內容之狀態,故甲之意思表示已生效。
2.    否定見解: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郵件仍置於郵務機關,非相對人支配範圍,且受領通知單未包括表意人意思表示內容,受領人非受領通知當日即可受領郵件,非客觀上可隨時領取之狀態,難認受領通知時認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對相對人發生效力。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908 號民事判決
 
 
主 文 
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 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 ,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 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 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本大法庭之理由
 ㈠民法第95條第1 項前段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 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乃採達到 主義。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 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意思表示之 生效,指表意人開始受其意思表示拘束而言。在非對話之意 思表示,表意人無從依書面之交付,逕使相對人了解其意思 表示,尚須經由相對人之閱讀始能了解表意人之意思表示, 相對人之閱讀行為,完全在表意人實力支配範圍外,僅得由 相對人為之,如相對人不閱讀其受領之書面,即謂意思表示 不生效力,將使其效力之發生任由相對人支配,顯非事理之 平。因此,書面所為之意思表示,如已進入相對人之實力支 配範圍,且處於依一般社會觀念,可期待相對人了解之狀態 時,應認該意思表示已對相對人發生效力。
 
 ㈡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雖非表徵意思表示之郵件本身,惟依郵 件處理規則第50條第1 項規定,可知掛號郵件通知招領前, 必經郵務機關按址投遞而無法投遞,始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 領取郵件,如該招領通知單經置於相對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 ,依一般社會觀念,可期待相對人受通知後,於郵局營業時 間前往領取郵件,該郵件自斯時起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 置於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內容之狀態,應認表意人之意思表示 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郵件為必要 ,亦與該郵件事後是否經招領逾期退回無涉,並可避免相對 人以任意性行為左右非對話意思表示效力之發生時點。惟基 於相對人並非掛號郵件之發動者,其如能證明受招領通知時 客觀上有不能領取郵件之正當事由,自不在此限,以兼顧其 權益。
 
㈢綜上,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 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 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 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 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