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民甲參加旅行團於日本境內觀光,與同團 A 發生激烈口角及肢體 衝突,甲出於重傷故意出手痛擊 A 之生殖器,幸經團友多人及時攔阻, A 僅致輕微紅腫。試問:針對甲之行為,有無刑法之適用?(25分) 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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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ui
詳解 #4491072
(一)甲出手痛擊A生殖器的行為,成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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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谷秀時
詳解 #4931142
(一) 甲之行為有我國刑法適用,茲說明如下:
1. 我國人於境外犯罪之適用,排除刑法第5各罪、亦非第6條公務員。依提示,甲所犯為刑法第278III重傷罪之未遂犯,依刑法第7條之規定,重傷罪之未遂犯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有期徒刑』。
2. 依實務見解,刑法上所謂之『本刑』認為,刑法分則之減輕是由應納入計算。刑法總則之加減是由,依實務見解,未遂犯之減輕屬總則之減輕,並非法定刑之增減,且未遂犯之效果為『得減』,實際上為並減輕,是故應合於刑法第7條之規定。
(二)甲於境外犯重傷罪之未遂犯,依照刑法第七條,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1. 我國人於境外犯罪之適用,排除刑法第5各罪、亦非第6條公務員。依提示,甲所犯為刑法第278III重傷罪之未遂犯,依刑法第7條之規定,重傷罪之未遂犯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有期徒刑』。
2. 依實務見解,刑法上所謂之『本刑』認為,刑法分則之減輕是由應納入計算。刑法總則之加減是由,依實務見解,未遂犯之減輕屬總則之減輕,並非法定刑之增減,且未遂犯之效果為『得減』,實際上為並減輕,是故應合於刑法第7條之規定。
(二)甲於境外犯重傷罪之未遂犯,依照刑法第七條,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113警特 我會正取上榜
詳解 #5091873
(一)甲的行為成立刑法(以下同)第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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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 Der Lin
詳解 #4954154
本題甲基於中傷之故意卻造成A輕傷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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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淡香氣
詳解 #4711761
(一)甲出手攻擊A之生殖器,成立第278條重傷未遂罪
1.主觀上 重傷故意
2.客觀上 主客觀混和理論
(二)是否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第七條 本於中華民國人民於領域外,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適用之。
符合刑法第7條前提,需行為人違反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謂「本刑」係指刑法分則之加重減輕。甲所犯重傷罪之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為得減輕,屬於刑法總則之減輕,並未改變犯罪類型,故甲本刑仍為五年以上,超過三年,適用我國刑法。
彭弘毅
詳解 #5029317
(一)、甲之行為有我國刑法(下同)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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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憲
詳解 #5097765
(一)我國人民甲在日本對我國人民A犯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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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央
詳解 #4689384
甲之行為有刑法之適用 一、甲痛擊A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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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詳解 #4840099
(一)甲成立重傷未遂
(二)甲之行為有我國刑法適用
林林
詳解 #5411527
甲該當刑法278條重傷未遂罪。依刑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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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PROSA
私人筆記 #4140959
(一)甲出於重傷故意重擊A生殖器重傷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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