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可否依刑事訴訟法(下同)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討論如下:
適用法律為法院之職責,不受檢察官起訴法條之拘束,若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之法條不同時,得於「犯罪事實同一」之前提下,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第300條參照。為恪遵聽審原則,保護被告訴訟權及防止突襲性裁判,變更起訴法條應遵守變更法條之程序: 1.告知被告罪名變更;2.給予被告辨明之機會;3.判決書引用第300條。
(二)學理上就犯罪事實是否同一之標準,有不同見解:
1.基本社會關係同一說
犯罪事實是否同一以自然的社會事實是否同一為標準,若自然的社會事實關係相同,即使犯罪之日時、處所、手段方法、行為人數、犯罪客體、法益、犯罪之形式有所不同,仍為犯罪事實同一。
2.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內容同一說
以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是否同一為判斷標準,亦即以法益及行為態樣為判斷標準。若訴之目的或侵害性行為內容有所不同,即非犯罪事實同一。
3.構成要件共通及罪質同一說
事實是否同一以檢察官請求確定之侵害性基本社會事實而定,並以構成要件有無罪質上共通性為具體判斷標準。
(三)本件犯罪事實不具同一性,故不得變更起訴法條
本件檢察官起訴之搶奪罪是保護被害人財產法益,而強制猥褻罪是保護被害人性自主法益,兩者不論在社會事實或被害法益均有不同,故檢察官起訴搶奪罪與法院認定強制猥褻罪並非事實上同一,法院不得變更起訴法條加以審理,否則即違背第268條之不告不理原則,並構成第379條第12款之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故法院應就搶奪部分諭知無罪,就強制猥褻部分應依241條告發,經檢察官起訴後始得審理。
一、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 300 變更起訴法條
法院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用之法條
1.告知被告所為變更之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實。依95條之程序。
2.應給予被告表明意見之機會,保障被告訴訟防禦權。
3.依本法第300條為依據。
二、法院判決違反法令,應由檢察官另行起訴
犯罪事實同一性,實務與學說上有不同判定標準:
1.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說:
不因所犯罪之時日、 處所、方法、被害客體、犯罪型態、行為人數、被害法益、追訴程序、罪名略有出入,而有所影響其同一性質。
批判:影響被告訴訟防禦權。
2.訴之目的與侵害性同一說:
應依犯罪事實之訴之目的與侵害性是否相同為判斷之依據,學者認為其可以避免突襲性裁判,而危害被告之訴訟防禦權。
三、本案件不具同一性,否則判決違背法令
管見認為採訴之目的與侵害性同一說為妥適。
檢察官起訴乃是以搶奪未遂罪,其罪名是保障自身財產不受他人不法之侵害,而與其強制猥褻罪保障他人性自主權,依訴之目的與侵害性同一說,
屬於不同之犯罪事實。本案應由檢察官另行起訴,法院不得逕以判決甲成立強制猥褻罪,否則違反本法168條不告不理原則,也違背本法第379條未受請求之事項
而予以判決,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