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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概要#94747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警察甲與乙執行夜間酒駕路檢,依其辦案經驗,直覺迎面開來之車輛有 問題而予以盤查。當二人前往盤查時,車內之丙見狀開車衝撞乙,並加 速離開,甲與起身之乙遂開警車尾隨丙車,直至二公里後,因丙慌亂撞 及路邊護欄而停車,甲、乙迅速制服丙,並發現丙之車內裝物之紙箱與 手提袋頗為異常,乃直接打開車門,解開紙箱與手提袋,起出槍枝與毒 品。請問甲、乙之行為是否合法?(25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100006036411045
二、警察甲與乙執行夜間酒駕路檢,依其辦案經驗,直覺迎面開來之車輛有 問題而予以盤查。當二人前往盤查時,車內之丙見狀開車衝撞乙,並加 速離開,甲與起身之乙遂開警車尾隨丙車,直至二公里後,因丙慌亂撞 及路邊護欄而停車,甲、乙迅速制服丙,並發現丙之車內裝物之紙箱與 手提袋頗為異常,乃直接打開車門,解開紙箱與手提袋,起出槍枝與毒 品。請問甲、乙之行為是否合法?(25分)

(一)甲乙之臨檢行為不合法:
1.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5號解釋意旨,警察實施臨檢或盤查須以相當理由認為行為人即將或已發生危險為限。所謂相當理由之認定,係以客觀事實作為認定標準,而不  是以執法人員主觀臆測作為認定。
2.依提示,警察甲乙是以辦案經驗,主觀認為該車輛有問題而予以盤查,不符合臨檢盤查發動要件。
(二)丙衝撞乙並逃逸屬於準現行犯:
1.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準現行犯係指犯罪嫌疑人行為終了與時間具有密切關聯性。
2.本案丙衝撞乙後逃逸,甲乙二人在後追捕直至兩公里後撞上其他車輛而停車被逮捕,符合上開準現行犯之規定。
3.本案無拘票故不符合拘提要件,且並未遭通緝故不符合通緝犯逮捕。
4.本案無本法第88條之1 第三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犯嫌重大經盤查後而逃逸,因為甲乙二人是欲予以盤查時就衝撞乙後而逃逸,並非經盤查後而逃逸。
5.小結,甲乙二人以現行犯逮捕丙合法。
(三)甲乙搜索丙車部分
1.附帶搜索:
本法第130條規定,偵查人員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物件、所使用交通工具及其他立即可觸及的範圍。
2.所正使用車部分 實務與學說有不同見解:
(1)實務認為 本案之搜索合法。
(2)學說認為附帶搜索目的是保護執法人員安全及即時保全證據,故限於正在使用交通工具,管見從之。
(3)既然本案甲乙逮捕丙後,已無對車內進行搜索必要性,故甲乙搜索車內裝物之紙箱,並解開紙箱與手提袋,起出槍枝與毒品,已不符附帶搜索之執行範圍。

3.本案無本法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適用,因為丙未出於任意性同意
4.結論,甲乙搜索不合法,其搜索取得之槍與毒,依本法第158條之4權衡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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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角胡麻

(一)警察甲、乙之盤查合法

依據釋字535解釋之意旨,對人實施臨檢以有相當理由認為已構成或即將構成危害為限。警察以合理懷疑對有問題之車輛進行盤查合法。

(二)警察甲、乙之拘捕合法

警察進行拘捕時並無拘票,丙亦非通緝犯,依刑事訴訟法(下同)第88條第2項,在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丙於警察執行公務時開車衝撞警察,丙為妨害公務罪之現行犯,警察予以逮捕合法。

(三)警察甲、乙之搜索合法

1.搜索是針對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有關犯罪證據物件進行搜查檢索之干預性強制處分,搜索票之核發係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本件並無搜索票存在,故應審查是否符合無令狀搜索之要件。

2.第130條附帶搜索,須以合法拘捕為前提,其立法旨意在於保護執法人員之安全並防止湮滅證據,搜索之範圍明文為身體、所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場所。甲、乙逮捕丙後,旋即搜索丙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是否合法有不同見解,討論如下:

(1)依據實務見解,「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係指被告被拘捕之當下正在使用之交通工具,故搜索丙被拘捕當下身旁的車輛合法。

(2)有學說認為「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亦應以立即可觸及場所為限。丙既已處於警察公權力拘束下,即無危害執法人員人身安全及湮滅證據之可能,故警察搜索車輛不合法。

(3)本文採實務見解,如將丙帶回警局才回來搜索車輛即不合法,惟本件丙被拘捕時仍在車旁,且警察旋即進行搜索,故符合附帶搜索之要件,甲、乙之搜索行為合法。

詳解 提供者:微笑貓貓

(一)甲、乙之盤查行為係屬合法

1.按警察勤務條例相關規定,對人實施之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為限,且應遵守比例原則。

2.本題甲乙依其辦案經驗,認為丙之車輛有問題而予以盤查,客觀上並無任何過當手段,故該盤查應屬符合規範而合法之行為。

(二)甲、乙之拘捕行為係屬合法

1.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及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2.丙於甲、乙盤查之際衝撞乙而逃逸,為妨害公務罪之現行犯,甲、乙自得按上開法條將其逮捕,後依本法第92條、第93條解送檢察官與進行後續訊問。

(三)甲、乙之搜索行為係屬合法.

1.依本法第130條之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2.丙成立現行犯而於慌亂中撞擊護欄停車,倘甲、乙依本法第88條合法將其逮捕後,自得依第130條對其進行附帶搜索。而按實務見解,本條所稱「交通工具」應限於行為人於被逮捕當時「正在使用」之交通工具,以符合即時性之要求。

3.綜上,該搜索行為係屬合法。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乙對丙之拘捕行為合法:
(一)、丙於遭受盤查之際,開車衝撞乙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35條第3項加重事前妨礙公務罪。又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88條規定,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不論任何人都得逮捕之。綜上,本件甲、乙拘捕丙雖無檢察官或法官核發之拘票,但應符合現行犯逮捕之規定,仍屬合法逮捕。
 
二、本文認甲、乙已逾越本法第130條附帶搜索之範疇,該搜索於法未合:
(一)、雖本法第130條規定,對於經合法拘捕之人,雖無搜索票,仍可立即搜索其身體、隨身物件、立即可觸即之場所與交通工具等,但就其立法目的,乃在保障執法者之人身安全,並避免嫌疑人湮滅證據,否則無須於法條明文「立即可觸及」等字眼。故案件執法者之人身安全於逮捕後已無受危險之可能,或案件證據無受湮滅之可能時,此時應否定附隨搜索權之成立。
(二)、本件中,甲乙之無令狀搜索,如僅參本法第130條規定,似為合法搜索。於「人身安全保障」之觀點下,丙既經甲、乙制伏後,是否仍能對其造成人身安全,不無疑義,但本文認為於未制伏的狀態下而為附隨搜索顯然不切現實,故甲乙之搜索應通過本觀點之檢驗;然於「湮滅證據」觀點下,甲、乙最初對丙產生懷疑,是依據刑法第185-3條醉態駕駛罪,而最終取得現行犯逮捕之事由,是因為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紙箱與手提袋就上述二罪而言並無得為證據之可能,又丙既經制服,顯已無法再「逃回車內」並「取出袋中物」。故本文認為,甲、乙對丙所駛車輛可進行搜索,就搜索而得之紙箱及手提袋可扣押之,然甲、乙尚不得逕行開拆上述物品,因已逾越本法第130條立法目的之範疇,故本文認為本案所得之槍枝與毒品,其證據能力應由法院依本法第158-4條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後權衡之。
詳解 提供者:淡淡香氣

(一)盤查 釋字535合理懷疑程度

(二)是否有合法拘提逮捕是由
     1. 本法第88-1 緊急拘提 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重大 經被盤查而逃逸? N 因為辦案經驗不得為事實足認知情行
     2. 衝撞乙 符合88條 現行犯

(三)解開紙箱與手提箱搜出之槍枝與毒品之行為違法程序
     1.本法130附帶搜索 雖無搜索票 得逕行搜索其身體 身上物件 、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可觸碰之處所。
     2.立法目的: (1)保全證據 (2)保護執法者安全
     3.本題中,丙已被甲乙制服,難以有妨礙證據之保全與傷害執法者安全之可能。

(四)甲乙應向先向扣押車子,應先報請檢察官許可 ,向法院申請核發搜索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