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甲、乙之盤查合法
依據釋字535解釋之意旨,對人實施臨檢以有相當理由認為已構成或即將構成危害為限。警察以合理懷疑對有問題之車輛進行盤查合法。
(二)警察甲、乙之拘捕合法
警察進行拘捕時並無拘票,丙亦非通緝犯,依刑事訴訟法(下同)第88條第2項,在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丙於警察執行公務時開車衝撞警察,丙為妨害公務罪之現行犯,警察予以逮捕合法。
(三)警察甲、乙之搜索合法
1.搜索是針對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有關犯罪證據物件進行搜查檢索之干預性強制處分,搜索票之核發係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本件並無搜索票存在,故應審查是否符合無令狀搜索之要件。
2.第130條附帶搜索,須以合法拘捕為前提,其立法旨意在於保護執法人員之安全並防止湮滅證據,搜索之範圍明文為身體、所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場所。甲、乙逮捕丙後,旋即搜索丙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是否合法有不同見解,討論如下:
(1)依據實務見解,「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係指被告被拘捕之當下正在使用之交通工具,故搜索丙被拘捕當下身旁的車輛合法。
(2)有學說認為「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亦應以立即可觸及場所為限。丙既已處於警察公權力拘束下,即無危害執法人員人身安全及湮滅證據之可能,故警察搜索車輛不合法。
(3)本文採實務見解,如將丙帶回警局才回來搜索車輛即不合法,惟本件丙被拘捕時仍在車旁,且警察旋即進行搜索,故符合附帶搜索之要件,甲、乙之搜索行為合法。
(一)甲、乙之盤查行為係屬合法
1.按警察勤務條例相關規定,對人實施之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為限,且應遵守比例原則。
2.本題甲乙依其辦案經驗,認為丙之車輛有問題而予以盤查,客觀上並無任何過當手段,故該盤查應屬符合規範而合法之行為。
(二)甲、乙之拘捕行為係屬合法
1.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及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2.丙於甲、乙盤查之際衝撞乙而逃逸,為妨害公務罪之現行犯,甲、乙自得按上開法條將其逮捕,後依本法第92條、第93條解送檢察官與進行後續訊問。
(三)甲、乙之搜索行為係屬合法.
1.依本法第130條之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2.丙成立現行犯而於慌亂中撞擊護欄停車,倘甲、乙依本法第88條合法將其逮捕後,自得依第130條對其進行附帶搜索。而按實務見解,本條所稱「交通工具」應限於行為人於被逮捕當時「正在使用」之交通工具,以符合即時性之要求。
3.綜上,該搜索行為係屬合法。
(一)盤查 釋字535合理懷疑程度
(二)是否有合法拘提逮捕是由
1. 本法第88-1 緊急拘提 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重大 經被盤查而逃逸? N 因為辦案經驗不得為事實足認知情行
2. 衝撞乙 符合88條 現行犯
(三)解開紙箱與手提箱搜出之槍枝與毒品之行為違法程序
1.本法130附帶搜索 雖無搜索票 得逕行搜索其身體 身上物件 、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可觸碰之處所。
2.立法目的: (1)保全證據 (2)保護執法者安全
3.本題中,丙已被甲乙制服,難以有妨礙證據之保全與傷害執法者安全之可能。
(四)甲乙應向先向扣押車子,應先報請檢察官許可 ,向法院申請核發搜索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