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紀人與經紀營業員之不同: 1.職務方面: ⑴經紀人: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⑵經紀營業員: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2.充任資格方面: ⑴經紀人: ①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得充不動產經紀人。 ②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 ⑵經紀營業員: ①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②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三十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二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 (二)下列文件限由經紀人簽章: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1.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2.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3.定金收據。 4.不動產廣告稿。 5.不動產說明書。 6.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一、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 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者 經紀營業員: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者 所謂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租賃、互易或代理之業務 所謂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規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二、以下文件,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1.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2.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3.不動產廣告稿 4.不動產說明書 5.不動產買賣、租賃契約書 6.定金收據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於代銷業務時,不適用之。 前項第四款不動產說明書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