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申論公務人員的權利類別及其內涵為何?並以相關公務人力法制舉 例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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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大綱
(一)受保障之權利:
凡經合法任用者,非依法律不得加以免職、撤職、停職、降級、減俸或轉調。
(二)受俸給之權利:
獎酬其服務之貢獻,而且更有安定生活的作用。是以各國對於公務員皆訂有俸給法以保障其俸給權利。
(三)受職務上費用償還之權利:
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或因公所為之給付(如因公出差費用),可請求國家給予償還,不應由其本人俸給中支出。
(四)受保險、退休、與撫卹之權利:
(五)其他權利:
1.依法執行職務不受非法妨害之權利:
2.受獎勵之權利:
(1) 特殊貢獻之獎勵:如有重大發明者。
(2) 年終考績之獎勵:
(3) 平時之獎勵:
(4) 授勳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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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權利主要有「參加考績權」、「身分保障權」、「經濟生活權」、及「協會結社權」等四大權利。
參加考試權,即公務人員考試法與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兩大法制,公務人員考試中又可分為公務人員考試體系與專技人員考試體系。
身分保障權,即公務人員保障法,該法明定公務人員的身分應受法律保障,非經免職處分、依法處分外不得侵害其身分權利。
經濟生活權利,則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應給予公務人員相當生活所需的報酬,以維持其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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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官之地位.職位.薪水受到保障,不受首長個人好惡影響
2.文官在維持基本生活機能方面受有保障,當遭遇重大變故,有依法請領各項保險補助之權利
3.退休或資遣,有受領退休金之權
4.對於因公或意外,生病死亡之公務員,有確保其遺屬生活無虞之權
5.可享有訓練進修等福利
6.有休假.請假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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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職等財產保障 救濟/公務人員保障法
申訴再申訴 77 78 複審25 30 44 72
勞動三權/公務人員協會法=結社 OK 協商 替代性協商權 罷工X
公務人員義務/公務員服務法 服從 不得經商兼職 旋轉門
政治活動權利限制/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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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權力類別為
(一)俸給權
(二)休假權
(三)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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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務人員服務法的權利與義務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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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公務人員的權利類別及其內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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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權利類別分別有職務加給專業加給地域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