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述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在符合哪四項情事下,雇主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 約定?(10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詳解
勞動基準法第9-1條
未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之職務或職位,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謂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超過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詳解
1.勞工所擔任職務會接觸有關公司之營業秘密
2.雇主有應該受到保護的正當利益
3.在競業條件期間、植物限制、工作範疇,給予合理的限制
4.雇主對於勞工競業期間應給予補償( 補償金額為離職前工作薪資的50%)
詳解
1.雇主應在勞工為競業禁止約定之後,給與其合理補償
2.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3.勞工擔任要職,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4.競業禁止的對象、活動範圍、期間未超出合理範圍
詳解
(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下稱競業限制)。
(4)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下稱競業補償)。
詳解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的職務或職位,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機密
3.競業競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合乎範疇。
4.勞工因簽訂競業禁止之損失已獲得雇主合理之補償。
詳解
1.雇主確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秘密。
2.勞工之職務或工作可接觸到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未逾合理之範圍。
4.雇主對於勞工遵守競業禁止約定有合理補償。
詳解
1.雇主有應受保護正當之營業利益
2.勞工任職之職務或職位,可直接接觸營業祕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營業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圍
4.離職勞工不從事競業行為已有合理之補償
詳解
限制的範圍、內容須以雇主營業的實際範圍
補償50%的費用
年限不得超過兩年,超過兩年以兩年為限
詳解
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