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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就業服務乙級 第2次 術科#53737
科目:技檢◆就業服務-乙級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試述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在符合哪四項情事下,雇主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 約定?(10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c.c.julia

勞動基準法第 9-1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詳解 提供者:Max

勞動基準法第9-1條 

未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之職務或職位,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謂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超過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詳解 提供者:Chun Jung Yu
1.勞工所擔任職務會接觸有關公司之營業秘密 2.雇主有應該受到保護的正當利益 3.在競業條件期間、植物限制、工作範疇,給予合理的限制 4.雇主對於勞工競業期間應給予補償( 補償金額為離職前工作薪資的50%)
詳解 提供者:黃Jenny ^3^
1.雇主應在勞工為競業禁止約定之後,給與其合理補償 2.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3.勞工擔任要職,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4.競業禁止的對象、活動範圍、期間未超出合理範圍
詳解 提供者:YI Ping WU
(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下稱競業限制)。 (4)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下稱競業補償)。
詳解 提供者:terryhuang1974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的職務或職位,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機密 3.競業競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合乎範疇。 4.勞工因簽訂競業禁止之損失已獲得雇主合理之補償。
詳解 提供者:jujuju0902
1.雇主確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秘密。 2.勞工之職務或工作可接觸到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未逾合理之範圍。 4.雇主對於勞工遵守競業禁止約定有合理補償。
詳解 提供者:Lin
1.雇主有應受保護正當之營業利益 2.勞工任職之職務或職位,可直接接觸營業祕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營業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圍 4.離職勞工不從事競業行為已有合理之補償
詳解 提供者:林小樂
限制的範圍、內容須以雇主營業的實際範圍 補償50%的費用 年限不得超過兩年,超過兩年以兩年為限
詳解 提供者:toxic Lin
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