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席人的權利義務: 1.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等權利。 2.有遵守會議規則,服從決議等義務。未出席者異同。 3.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於主席發言及議案付表決時,不得離開議場。 (二)列席人的權利義務: 1.得參與本身所代表單位有關問題之發言與討論。 2.有遵守會議規則,發言禮貌及議場秩序之義務。 (三)代表人的權利義務: 1.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同一團體之其他出席人,代表其發言。 2.前項規定,如各該會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議規範
參、出席人、列席人及代表人
第二十條(出席人之權利義務)
出席人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等權利。出席人有遵守會議規則,服從決議等義務。未出席者亦同。
第二十一條(議場秩序)
出席人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於主席發言及議案付表決時,不得離開議場。
第二十二條(列席人)
列席人得參與本身所代表單位有關問題之發言與討論。
列席人有遵守會議規則,發言禮貌及議場秩序之義務。
第二十三條(代表人)
出席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同一團體之其他出席人,代表其發言。
前項規定,如各該會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