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分別說明參加會議成員中的出席人、列席人及代表人之權利義務。(2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一、出席人:
1.有發言、動議、提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等權利。並遵守會議規則、服從決議等義務。未出席者亦同。
2.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主席發言及議案付表決時,不得離開議場。
二、列席人:
1.得參與本身所代表單位有關問題之發言與討論。
2.遵守會議規則、發言禮貌及議場秩序等義務。
三、代表人:出席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同一團體之其他出席人,代表其發言。
詳解
(一)出席人的權利義務: 1.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等權利。 2.有遵守會議規則,服從決議等義務。未出席者異同。 3.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於主席發言及議案付表決時,不得離開議場。 (二)列席人的權利義務: 1.得參與本身所代表單位有關問題之發言與討論。 2.有遵守會議規則,發言禮貌及議場秩序之義務。 (三)代表人的權利義務: 1.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同一團體之其他出席人,代表其發言。 2.前項規定,如各該會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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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有發言 動議 提議 提案 討論 表決 選舉之權益。有遵守會議規則 服從決議之義務。
列席人:得參與本身所代表單位有關問題之發言與討論。有遵守會議規定 發言禮貌及議場秩序之義務。
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同一團體之其他人,代表其發言。前項規定,如各該會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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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分別說明參加會議成員中的出席人、列席人及代表人之權利義務。(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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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之撰擬款式與要領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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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規範
參、出席人、列席人及代表人
第二十條(出席人之權利義務)
出席人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等權利。出席人有遵守會議規則,服從決議等義務。未出席者亦同。
第二十一條(議場秩序)
出席人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於主席發言及議案付表決時,不得離開議場。
第二十二條(列席人)
列席人得參與本身所代表單位有關問題之發言與討論。
列席人有遵守會議規則,發言禮貌及議場秩序之義務。
第二十三條(代表人)
出席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同一團體之其他出席人,代表其發言。
前項規定,如各該會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