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有國籍之認定標準: 固有國籍是指因出生而取得的國籍,此與傳來而取得的國籍(歸化)不同。 我國固有國籍之取得,係採「血統主義為主,出生地主義為輔」, 89 年 2 月 9 日修法後血統主義改採「父母雙系血統主義」, 修正公布時,母為我國國民的未成年人(出生日期如為 69 年 2 月 10 日至 89 年 2 月 9 日者),則可溯及具有我國國籍。依此,現今認定標準如下: 1.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國籍法第 2條第 1 項第 1 款)。 2.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屬中華民國國籍(國籍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 3.前兩款於本法修正公布時(89 年 2 月 9 日)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國籍法第 2 條第 2 項)。 4.出生於我國領域內: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屬中華民國 國籍(國籍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
二.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一)據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第 4 點第 2 項, 前項第 2 款所定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為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1.國民身分證。 2.戶籍資料。 3.護照。 4.國籍證明書。 5.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 6.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文件及本人出生證明。 7.臺灣地區居留證。 8.歸化國籍許可證書。 9.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