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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戶政法規(包括戶籍法、國籍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姓名條例)#49986
科目:戶政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請敘明國籍法規對於固有國籍之認定標準及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一.固有國籍之認定標準: 固有國籍是指因出生而取得的國籍,此與傳來而取得的國籍(歸化)不同。 我國固有國籍之取得,係採「血統主義為主,出生地主義為輔」, 89 年 2 月 9 日修法後血統主義改採「父母雙系血統主義」, 修正公布時,母為我國國民的未成年人(出生日期如為 69 年 2 月 10 日至 89 年 2 月 9 日者),則可溯及具有我國國籍。依此,現今認定標準如下: 1.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國籍法第 2條第 1 項第 1 款)。 2.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屬中華民國國籍(國籍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 3.前兩款於本法修正公布時(89 年 2 月 9 日)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國籍法第 2 條第 2 項)。 4.出生於我國領域內: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屬中華民國 國籍(國籍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

二.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一)據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第 4 點第 2 項, 前項第 2 款所定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為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1.國民身分證。 2.戶籍資料。 3.護照。 4.國籍證明書。 5.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 6.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文件及本人出生證明。 7.臺灣地區居留證。 8.歸化國籍許可證書。 9.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

詳解 提供者:黃昱家
國籍法2 出生時 於 於 歸 89.2.9未成年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