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營化之意涵:民營化即是政府為了減輕財政負擔、提升行政效率、增加民間參與的目的,而將部分合適的業務委託給民間辦理的一個模式,其具體展現的典型案例即是英國柴契爾夫人執政時期。
關於民營化相關的特徵有3P原則,即活化參與、民營化與公私協力。而民營化的模式也有下列幾種:
1.撤資:具體模式有出售、移轉、清理結算等。
2.委託:具體模式有契約外包、特許權、補助、抵用券、強制(如勞退新制)等。
3.替代:替代模式分為功能不足之替代(保全)、退離之替代(國道客運)、解除管制之替代(菸酒專賣)等。
而民營化的優點有:彈性增加、成本降低、借用民間專才、服務對象受惠原則、民眾選擇性增加、增加參與機會、整合資源網路、資訊透明化、運作健全化、示範效果等等。
(二)民營化的成功要件有下列幾種:
1.法規鬆綁與相關配套措施:除了法規命令讓政府事務民營化外,也要考量民營化的企業管理要素而給予相關的配套措施。
2.避免尋租問題:為了避免民間企業與官僚之間形成鐵三角關係,其民營化與招標之流程應保證公開透明。
3.全民監督:由於私部門相對公部門具有隱蔽性,因此必須由人民或議員來監督其政策施行成果。
4.平等互惠原則:為了增加民間企業的參與度,應該要讓該地區的民營化之企業獲得相對應的利益與榮譽感以增加參與動機。
5.平衡公私部門的期望落差:由於公部門是以公共性為目的;私部門是以盈利為目的,因此要講兩者之間的合作契機與協力模式加以協調。
6.共同課責:民營化的模式與過程應該當要由公私部門一同分擔,採協力模式並共同課責。
綜合來說,民營化若需要成功,則需要政府與民間企業之間在各方面的相互配合、達成共識,才能獲得相對應之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