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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刑事訴訟法#41942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請舉一例說明何謂「牽連管轄」?牽連管轄得如何處理?其目的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hen Chih-Yu
(一)所謂牽連管轄係指法院對於一案件有固有管轄權,對其他案件雖無固有管轄權,但得因對一案件之固有管轄權而合併審判。其目的在於訴訟經濟以及便利被告的考量。 (二)牽連管轄的適用對象為下: 1. 一人犯數罪 2.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 3. 數人同時在同一處個別犯罪 (三)牽連管轄處理方式 1. 同級法院得合併到同一法院起訴、審理 2. 不同級法院得合併到同一上級法院審理,惟數人同時在同一地個別犯罪,考量到被告的審級利益,故不適用牽連管轄之合併審判。 (四)釋字665號 牽連管轄的目的在於訴訟經濟考量,因此得始原無管轄權的法院,因有一固有管轄權,而得其他案件之管轄權。惟當該法院得到其他案件之管轄權,但案件分配給不同法官時,是否仍得適用牽連管轄,法律並無明定。惟因釋字665號意旨,牽連管轄目的在於訴訟經濟考量,如若分配到同一法院而不同法官審理,將耗費人力成本,故應類推適用牽連管轄,將案件合併給同一法官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