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半總統制和議會內閣制為常見的政府體制 而兩者主要的差異在於行政權與立法權之互動關係不同 但在制度本質之設計方面 兩者行政權力之基礎相當程度是繫於能否掌握國會多數 倘若行政權無法掌握國會多數 在半總統制下會出現共治政府的現象 而議會內閣制下即可能會出現少數政府 以下茲依題意分別論述之
(一)共治政府定義
共治政府是半總統制下的一種政府組織型態 雖然在半總統制下 總統提名及任命總理無須經過國會同意 然而當總統無法掌握國會多數時 其往往依據國會多數 提名及任命多數黨總理 倘若總統無法掌握國會多數 卻又執意任命少數黨總理 組成少數內閣時 極有可能會造成國會不滿而形成僵局
(二)共治政府形成原因:
1.總統和國會議員任期不一致:以採行半總統制之典型國家法國第五共和為例 在2000年修憲以前 總統的任期為七年 而國會議員之任期為五年 這即會造成支持總統及國會議員之民意出現對立之情況 因此我們可以觀察到 共治政府往往出現在總統任期末段 而2000年修憲後 將總統及國會議員之任期均訂為五年且相連舉行選舉 迄今尚未出現共治政府的現象
2.總統和國會各自有憲法上保障之職權:在半總統制下 總統和國會議員均為人民普選產生 因此均具民主正當性 兩方之職權和任期均受憲法之保障 因此無論是總統或總理掌握國會多數 均須尊重對方之權力地位 如法國第五共和下 總統雖具主持內閣部長會議之權力 惟處於共治時期時 總統會以請假的方式 交由總理主持
3.憲政慣例:這與半總統制下 具有雙首長權力換軌和擺盪的特殊機制有關 究竟是總統或總理掌握較大權力 則端視總統是否掌握國會多數 若總統無法獲得國會多數支持 則總理權力相對較大 而憲法並無明文總統必須依照國會多數 任命總理 但實務運作上 總統在失去國會多數支持時 都會提名任命另一派的人擔任總理 由此形成憲政慣例
(三)少數政府定義
少數政府是議會內閣制下的一種政府組織型態 在議會內閣制奉行議會制上級權力融合的制度設計原則 當一政黨掌握國會多數 即能組成內閣 掌握行政權 倘若沒有和政黨取得國會過半數席次 一般狀況下 按照歐陸國家的憲政經驗 即會由多個未獲得過半席次之政黨組成聯合內閣 惟在某些情況下 可能會導致聯合內閣難產 這時可能會由國會中席次未過半之最大黨單獨組成內閣 也就是少數政府
(四)少數政府形成之原因:
1.小黨退出聯合內閣:在大選結果公布之初 數個政黨聯合組成內閣 但在執政過程中 可能存在政策即立場摩擦 使得其退出聯合內閣 但也未與其他政黨共同反內閣 這就導致少數政府的出現
2.在野黨無法團結一致倒閣:由於少數政府缺乏的國會過半數席次之支持基礎 因此理論上 在野黨可團結一致 進行倒閣 然而實務運作上 在野的政黨利益即追求目標並非一定雷同 這就使得少數政府仍得以存續
3.基於選舉的考量:少數政府通常會出現在多黨體系的國家中 各政黨間的意識形態往往頗有差距 這時小黨若擱置其意識形態 和其他意識形態差距較大之政黨組成聯合內閣 恐會失去其既有群眾支持 因此為確保其民意上的支持度 其可能寧願選擇在野 以圖在下次選舉中獲得更多席次
結語-共治政府及少數政府均為較罕見的現象 然而 依照法國第五共和之憲政經驗 在歷史上三次共治政府執政下 政治仍維持一定的穩定 但少數政府往往是議會內閣制之過渡現象 還是有可能發生倒閣頻仍之狀況 政局因此相對不穩定
政府體制因國家元首、行政首長的分殊以及行政、司法、立法三權的交互影響,
概分成總統制、半總統制、內閣制,其中半總統制有可能產生共治政府,
內閣制則有可能出現少數政府的情況,茲就題意說明如下。
(一)共治政府的意涵:
1.定義:乃指半總統制中,總統與總理分屬不同政黨,致使行政權歸屬於兩個不同政黨的現象。
2.造成的條件:
(1)總理須由國會同意:
半總統制的次類型中,總統總理制的總統任免總理須經國會同意。
(2)總統與國會多數分屬不同政黨:
總統和國會皆由人民選舉產生,故兩者有機會是不同政黨,尤為兩者的選舉在不同時間舉行。
(3)總統遵照憲政慣例:
在前兩者條件下,總統願意遵循憲政慣例,提名與自己不同陣營的國會多數黨之黨員(通常為該黨領袖)為總理。
(二)少數政府的意涵:
1.定義:在內閣制的國家,倘若國會最大黨的席位沒有過半,
抑或國會過取得過半數席位是由政黨聯盟組成,
則組成的政府即為少數政府。
2.造成的條件:
(1)多黨制的政黨體系:
政黨體系為多黨制,且政黨具有政治勒索的實力,
致使國會選舉沒有一個政黨有取得過半數席次的實力。
(2)比例代表制的選舉:
依杜瓦傑法則,比例代表制的選舉較易形成多黨制,進而容易產生少數政府。
(3)國家處於動盪:
當國家的政局不穩定,常會採用政黨聯盟去組成政府。
綜上所述,共治政府泛指總統、總理屬於不同政黨,
其造成條件為 總理須國會同意、總統及國會多數分屬不同政黨、總統遵照憲政慣例。
少數政府泛指國會最大黨的席位沒有過半數而組成政府,
期造成條件為 多黨制、比例代表制選舉、國家處於動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