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的兩項原則包括自由與平等,自由是指每個人都應該有平等的權利,去享有最廣泛的基本自由權;而其所享有的基本自由權與其他每個人所享有的同類自由權相容。
羅爾斯所説的公民的基本自由權包括選舉與被選舉的政治自由、集會與言論自由、良知的自由、個人財產的自由及免於恣意逮捕的自由。但他又説,未被列入其中的自由權(例如,擁有某些種類的財産譬如生産資料,以及自由放任主義所理解的契約自由)不是基本自由權,因此(這些未列舉的自由)不在第一原則的考慮中。
平等是指應該調整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使得:
1.社會中處於最劣勢的成員受益最大,並與公平救濟原則(just savings principle)相容。
→差別原則
2.各項職位及地位必須在公平的機會平等下,對所有人開放。→機會均等原則
第二原則(平等原則)確保社會中所有人的可選項都具有實質意義,並同時確保分配公正。例如,由第一原則保障的政治話語權和集會自由對走投無路的窮人和邊緣化的人來講鮮有實質價值。此外,羅爾斯主張,每個人可供選擇的機會不應由倫理上的任意因素 (如家庭出身)、以及先天資質(如運動天賦)來決定。
從羅爾斯的正義原則來看,在進行大學入學制度改革時,應注意到每位學生的平等性,可以依照自己的想法自由,來選定入學的科別;並且讓所有學生在公平的機會下,得以進行考試、選擇,而不應其他因素,如貧富差距等因素,導致選擇出現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