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說明何種情形應為遷出登記?以及何種情形得不為遷出登記?(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umous2001
(一)應為遷出登記情形: 依戶籍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二)得不為遷出登記情形: 依戶籍法第16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