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性侵害犯罪之類型:
學家格洛斯之研究,分類如下:
1. 憤怒型:此種類型主要是基於仇恨和抱負。乃是因過去與異性產生不良的感情經驗,在無法宣洩的情況下爆發出來。受害者大多為陌生人,主要是透過情緒的轉移,將過去的不滿及憤怒,加諸於被害者身上。換言之,性侵害之主要目的不在於「性」之需求,而是利用強制手段,發洩、紓解心中的憤怒。
2. 權力型:此種類型對女性有強烈的征服及佔有慾望。從性侵害的過程中,加害者可以獲取支配權,藉此減輕其不安全感及自卑感,以證明自己能夠主宰個人,所以目標經常是容易接近、唾手可得的對象,藉此達到老鷹爐或小雞的快感。換言之,性侵害之主要目的不在於「性」之滿足,而是想重拾個人的安全感,保持男人的自信。
3. 虐待型:此種類型融合性之需求與身體傷害之攻擊,呈現虐待之病態行為傷害被害者。例如施以鞭打、燒傷、折磨等,從被害者的痛苦與無助中尋求興奮感。嚴重者則會產生致人於死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