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僅為本人練筆之擬答,答案僅供參考。
一、警察人員甲之公務人員身份
1. 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2. 另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稱公務人員應同公務人員任用法,即法定機關內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職等及官等之人員。
3. 本案警察人員甲同時為公務人員考績法及保障法之適用對象,倘其就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有不服,自得尋求保障法之相對應救濟途徑。
二、年終考績丙等之定性
1. 年終考績丙等不僅薪俸停留原級外,亦影響公務人員官、職等之調升、受訓或進修資格等,對公務人員福公職之權利影響甚大,躺有公務人員對年終考績丙等的評比有所不服,應提請復審之救濟。
2. 又依釋字785號對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行政處分認定應採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及訴願法第3條之同等標準,及保訓會109年9月22日之人事行政一覽表有關年終考績丙等之認定應屬行政處分。
3. 故公務人員對年終考績丙等處分有所不服,得提起復審之救濟。
三、保訓會應為受理,若認復審有理由,應撤銷原處分並請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1. 依題示,甲提請復審之程序若為有瑕疵,則保訓會應受理之。
2. 經保訓會審理,若認甲所具理由有理由,應撤銷原行政處分之一不或全部,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3. 公務人員考績法應秉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原則,予以客觀適切之評價;又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考量公務人員平時之工作、學識、才能及品行等予以考量。
4. 本案甲服務機關以其酒駕為由而予丙等考績,尚非屬公務人員考績法就工作上之平時考核之客體依據,且甲酒駕之行為經偵查應屬避免緊急危難,不構成刑法上之犯罪,而受不起訴處分,機關應無理由予以懲處。
5. 故經保訓會審理甲復審案,應撤銷原處分,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