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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軍法官考試:刑事訴訟法#47801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警方依法取得通訊監察書後,即依法對涉及販賣一級毒品之甲進行電話監聽。未料 監聽過程中,另外聽到甲曾教唆傷害乙的通話內容,後甲因教唆傷害罪遭起訴。試 問,此一通話內容可否作為法院認定甲犯教唆傷害之證據?(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YuFan Wei

⒈依本法第18-1條之規定,依本法第567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陳報法院並經審查認為與本案有關聯或為本法第5條第1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⒉依題示警方依法對涉嫌販毒之甲進行電話接聽並聽到本案以外之甲曾教唆傷害乙的通話內容,屬另案監聽,其與本案雖並不具關聯性,亦非屬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之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自不得作為證據。

詳解 提供者:白禾二少
不可以
詳解 提供者:iove37079807
不可
詳解 提供者:poao258
詳解 提供者:a_young0713
依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實行犯罪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教唆之罪處罰之。 本題警察於監聽過程中聽到甲曾教唆傷害乙之情形,需甲所教唆之犯罪行為人著手實行傷害乙之行為,使成立甲之教唆傷害罪,如甲所教唆之犯罪行為人尚未著手實行犯罪行為者,即為無效教唆,或謂失敗教唆,故甲即不成立教唆傷害罪。 若甲所教唆之犯罪行為人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而不遂,此犯罪行為人成立傷害罪未遂犯,則甲亦成立教唆傷害罪。
詳解 提供者:陳乃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