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公開發行股票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設有 7 名董事,分別 為甲、乙、丙、丁、戊、己、庚,甲為董事長,這 7 名董事亦均為 A 公 司股東,共持股 30%左右。A 公司轉投資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 司) ,持有 B 公司 20%已發行股份,均為普通股,而 B 公司又百分之百 轉投資設於海外之 C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C 公司)。A 公司之董事甲、 乙、丙三人共同投資設立 D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D 公司),其分別持有 D 公司 40%、35%及 25%股份,而 D 公司設有 3 名董事,即是身兼股東 身分之甲、乙、丙,甲擔任董事長。D 公司持有 B 公司 80%股份,並指 派其代表人甲、乙當選 B 公司董事,但均非董事長。由於 C 公司之業務 日漸衰退,因此,其母公司 B 公司擬將 C 公司股份全部出售,而 A 公 司計畫拓展海外業務,從而有意買下 C 公司股份,為此,A 公司於民國 113 年 1 月初百分之百轉投資設立 E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E 公司),其 董事長亦為甲,經 E 公司董事會通過股權收購案後,即由甲代表 E 公司 於同年 2 月與 B 公司簽訂 C 公司全部股份轉讓之買賣契約,惟在 A 公 司董事會討論轉投資設立 E 公司時之甲、乙、丙,及在 E 公司董事會討 論股份收購案時之甲,均未告知董事會其他成員,其(等)係此交易相 對人 B 公司之法人股東 D 公司的大股東。試問:B 公司、E 公司就 C 公 司之股權交易的程序是否適法?若 A 公司因此交易受有損害時,求償的 依據為何?(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