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計風險:係指會計師對含有重大不實表達之財務報表,表示不當意見之可能性。
(二)1.在審計風險固定的前提下,重大性與查核證據存有反向關係。
2.在重大性標準之金額固定的前提下,審計風險與查核證據存有反向關係。
3.在查核證據數量固定的前提下,審計風險與重大性存有反向關係。此關係規劃審計時一定成立,評估查核時反向變動之關係不一定存在。
(三)1.會計師:(1)充分瞭解受查者之事業。
(2)應遵守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2.會計師事務所:(1)建立並執行會計師事務所品質管制政策
(2)第二位會計師冷靜覆核。
3.會計師公會:(1)落實同業評鑑
(2)強調遵守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與職業道德規範。
4.主管機關:(1)建立及改善公司治理機制。
5.司法制度:(1)建立管理階層之法律責任
(2)建立會計師之法律責任
(3)訂定會計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