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 土地係甲、乙、丙共有之建地,應有部分每人各有三分之一。甲於某日將其應有 部分出賣與丁,同日依土地法辦畢預告登記,約定二年後偕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詎知甲屆期違約,丁乃列甲、乙、丙為被告,向轄區地方法院請求甲移轉登記其應 有部分,以及上開土地准予分割。如丁請求移轉登記為有理由,則其請求分割共有 物部分,應否准許?試附理由簡答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