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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地方四等-現行考銓制度概要#35519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依據民國 104 年 5 月 20 日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處分中增訂「剝奪、減少 退休(職、伍)金」及「罰款」兩項與財產權相關之處分。試說明這兩種懲戒處分 的制度內容以及其立法旨意。(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有關旨揭處分之規定如下:
1.剝奪退休(職、伍)金: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13條規定,係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2.罰款:依本法第17條規定「其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二)立法理由
1.有關本法修訂緣由係曾因以筆名「范蘭欽」發表辱臺言論遭新聞局免職某高官,悄赴省府接任外事業務秘書,在任職一個月後即屆齡退休,支領全額退休金。此種被免職公務員能於年滿65歲前一個月回任之情形實為罕見,甄選任用程序上不無瑕疵,且不合機關用人常理,其心可議。
2.依照現行懲戒制度,公務員若違法失職,只能撤職、記過、降職或減俸,未能有效處罰已離職或退休公務員,爰藉上開案件一併檢討改進以亡羊補牢。本法除增訂免除職務懲戒處分外,違法公務員可免職,並不得再被任為公務員,也可剝奪、減少退休金,以及罰款等「財產性」懲戒處分,以淘汰不適任公務員。

3.至於罰款部分,該處理方式較簡單明確,得靈活運用,以維官常。

詳解 提供者:Jui-Fen Chang
(一) 1。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金或其他離職給予,其已支領者,應追回之 2。減少退休(職、伍)金,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金或其他離職給予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二)罰款 罰款,其金額為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立法旨意,以上增設項目與財產權有關,可具實質懲罰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