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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4年 - 9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法規#32504
科目: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年份:9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依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管理權人依消防法第 9 條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 式為何?試述之。(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kte0523
消防法第9條:
一、 依第6條第1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二、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集合住宅,其消防安全設備定期之檢修,得由直轄市、縣(市)聘用或委託消防專業人員辦理。經費由地方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中央主管機關補助。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一、管理權人依本法第9條規定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方式如下:
1.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2.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性能是否正常。
3.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二、前項各款之檢查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甲類場所,每半年實施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實施一次。
三、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基準及結果之申報期限由中央消防機關定之。
 
消防法第38條:
一、違反第9條有關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仍不改善,得連續處罰。
二、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詳解 提供者:豪

消防法立法目的為搶救災害 預防火災及緊急救護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於其他法律 依消防法第9條如下 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所定應設消防安全設備各類場所 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8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定期檢修消防安設備 並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樓層建築及地下建築物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專業檢修機構辦理 前項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 方式 基準 期限 檢修結果 即報請備查期限及其他應遵行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訂消防安全設備專業檢修機構其申請許可之資格 程序 應備文件 證書和換發 撤銷 廢止 有效期間 執行業務之規範 消防設備師 設備士 之雇用 異動 訓練 業務相關文件備置及保存年限 各類書表之陳報及其他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罰則 違反第9條第一項規定者 處管理權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 並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設備專業檢修機構 消防設備師或設備士違反第9條第二項有關定期檢修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或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不實報告者處新台幣2萬到10萬 並得按次處罰 畢要拾得於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業務或停業處分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機構 違反第9條第3項有關執行業務之規範 消防設備師士 雇用 異動 訓練 業務相關資料設置 保存年限 各類書表之陳報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 得按次處罰 並得於30日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

詳解 提供者:conjugal_love17
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詳解 提供者:Bosstai
一、檢查方式 (一)外觀檢查:針對消防安全設備之外觀檢查是否有毀損情形及設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針對消防安全設備直接施行操作查看作用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針對消防安全設備之整體性操作及運作或判定期機能
詳解 提供者:Chiou Shiang Ning
1.消防法第九條規定 各場所管理權人 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報請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視情況複查。 2.地下建築物或11樓以上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縣市認可之專業機構 辦法檢修消防安全設備。 3.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標準、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專業機構,資格、辦法、廢止、撤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一項 處1萬~5萬罰鍰。
詳解 提供者: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