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立法目的為搶救災害 預防火災及緊急救護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於其他法律 依消防法第9條如下 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所定應設消防安全設備各類場所 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8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定期檢修消防安設備 並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樓層建築及地下建築物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專業檢修機構辦理 前項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 方式 基準 期限 檢修結果 即報請備查期限及其他應遵行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訂消防安全設備專業檢修機構其申請許可之資格 程序 應備文件 證書和換發 撤銷 廢止 有效期間 執行業務之規範 消防設備師 設備士 之雇用 異動 訓練 業務相關文件備置及保存年限 各類書表之陳報及其他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罰則 違反第9條第一項規定者 處管理權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 並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設備專業檢修機構 消防設備師或設備士違反第9條第二項有關定期檢修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或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不實報告者處新台幣2萬到10萬 並得按次處罰 畢要拾得於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業務或停業處分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機構 違反第9條第3項有關執行業務之規範 消防設備師士 雇用 異動 訓練 業務相關資料設置 保存年限 各類書表之陳報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 得按次處罰 並得於30日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