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規定: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規定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者,不得銷售或陳列。
前二項規定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由以上法條規定,應使用防焰物品之建築物有:地面樓層達十一層樓以上之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以及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
應使用防焰標示之物品則為:地毯、窗簾、布幕、展示廣告板以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消防法第十一條規定: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應使用防焰物品之建築物有三類: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應使用防焰標示之物品有: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建築物 地下建築物 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 窗簾 布幕 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防焰物品
地面樓層11層以上,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場所。
五類,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其他指定防焰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