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施行細則第6條 一、檢查方法 (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檢查是否有損傷 (二)性能檢查:經由性能試驗配置是否良好 (三)綜合檢查:經由整體性操作判別其機能 二、檢查年限 (一)甲類場所每半年檢查一次 (二)甲類以外場所每年檢查一次 三、檢修項目、檢修基準、檢修結果之申報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