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記一大過與一次記二大過皆為公務人員考績法(下稱考績法)所訂之懲處方式,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公務人員皆得隨時為之,前者以平時考核為之,後者則以專案考績為之。於法律效果層面,依考績法規定遭記一大過者,其年終考績總分扣9分,且不得考列乙等以下之等次,意即僅能考列丙等或丁等,惟該公務人員並不當然失去其公職身分;而後者按考績法規定,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依釋字491之意旨免職乃相當為懲戒處分,影響公務人員身分甚鉅,其事由大法官要求應以法律明定之,故考績法第12條規定了一次記二大過之各款事由,而一次記一大過之事由,則規定於考績法施行細則內。
二、一次記一大過與一次記二大過皆依保障法第25條循復審救濟。
(一)、依釋字785號之意旨,公務人員與國家為公法上職務關係,其與一般人民皆受憲法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之保障,並不因公務人員身分而有所不同。於此意旨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於109年針對公務人員行政處分的認定,由以往的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或對公務員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性理論,轉變為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相同之認定,並發布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改認許多以往被認為管理措施之舉為行政處分。
(二)、查旨揭一覽表,機關依法而為之敘獎懲處,皆認定為行政處分,故無論申誡、記一大過、記二大過、記嘉獎、記小功等,如公務人員任其違法或顯然不當已損害自身權利,自應照行政處分之救濟方式,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及其他規定,於行政處分送達次日起30內向保訓會提出復審,若對復審決定書不服,則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