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招領
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 鐵路機構取得所有權
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經一年後仍無人領取,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
其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為易腐敗、保存困難或已顯現其價值不足以抵償運費者,鐵路機構應於公告招領其間先行拍賣並保管其價金
依據鐵路法第53條之規定,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經公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機構及取得其所有權。
錢像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若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鐵路機構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在車站公告運送物的特徵或數量 半年通知拾獲人領取 若一年內無人領取 則由鐵路機構擁有其所有權
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應公告招領,經一年後仍無人領取,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 其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為易腐敗、保存困難或已顯現其價值不足以抵償運費者,鐵路機構應於公告招領其間先行拍賣並保管其價。
依鐵路法第53條規定,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經公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
前項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鐵路機構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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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經公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
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鐵路機構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