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婚媽媽甲與使其受孕之男子乙,兩人謀議在甲產出小孩後,即將該小孩棄置後巷 暗處,死活由天。某日甲在住處剛生下小孩 A,乙隨即按照先前兩人的規劃將 A 放 置偏僻後巷後離去。甲在乙帶走 A 後,心生不忍,尾隨乙並看著乙將 A 棄置離去後, 甲隨即以手機報警謊稱發現棄嬰,並躲在一旁,看著警察把 A 抱走後才放心回家。 試問甲、乙的行為成立何罪?(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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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活由天=未必故意,為何不是討論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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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成立294
2.甲成立294+28
雖然甲有打電話報警 不過依87年台上2395號例 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 只要行為人一旦違背義務遺棄 是為抽象危險犯
=而且警察並非有義務承擔此責任 故可成立本罪
詳解
就甲乙的罪則原本是棄嬰罪之正犯,但是甲帶走A之後,乙心生不忍,並且謊報發現棄嬰,直到警察抱走A後才離開
就構成要件而言,甲乙共謀要棄嬰,以棄嬰罪之正犯論
但是甲因不忍心而謊報警察而終止這個犯罪結果
而甲並沒有阻卻違法事由
就罪責來說甲構成既了未遂之終止犯,可以減刑
而乙因為丟棄之後並不知道後續小孩A被警察抱走,以構成既了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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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活由天、剛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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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
生母殺嬰未遂+中止犯(2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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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
殺人未遂+共同正犯(甲乙)(271+28+31 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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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乙
違背義務遺棄+共同正犯(294+28(縱有中止行為,仍不影響成立(已經完成遺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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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
未指明誣告罪(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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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競合
殺人系列>遺棄(法規競合
殺人系列(+誣告)(甲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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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