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某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在某審判期日傳喚證人甲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程序進行中 途,甲就某項關鍵的問題,不想在被告及旁聽民眾前回答,乃請求審判長准予單獨說 給審判法官聽。審判長依證人甲的請求,未經記明筆錄,即逕命提解被告退庭,並 命在場旁聽者暫時離開法庭後,才命甲繼續陳述,並將其陳述內容記明筆錄,讓甲 先行離開,才再命提解被告到庭。該審判長的所為,是否合法?試附理由說明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