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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09646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某甲為某市消防局救災指揮中心小隊長,於執行勤務之際接獲未滿 18 歲之 A 女報案電話,利用職務之便抄錄 A 女電話號碼,藉以與 A 女聯 繫、熟識,並取得 A 女之信賴後,與 A 女發生性行為,遭檢察官提起 公訴,並經媒體披露。某市府以某甲之行為不僅嚴重損害機關及公務人 員信譽為由,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並以某甲所犯情節重大,有遭免除職 務、撤職或休職之虞,核定先予停職。某甲之刑事案件嗣經一審判決無 罪,檢察官不服,認原審僅以不能證明違反 A 女意願為由判決無罪, 與卷內事證不符,同時漏未審酌本件有無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為,提起上 訴。某甲於刑事案件二審期間申請復職,應否准許?又倘某甲刑事案件 二審再經判決無罪,並因檢察官未上訴而告確定,而本案經懲戒法院一 審判決撤職懲戒,某甲不服,於對懲戒法院一審判決上訴之同時,申請 復職,應否准許?試分述其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