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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刑事訴訟法#90049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檢察官起訴甲持偽造支票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申報債權,經承辦公務 員登載在案,一審判處甲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刑,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文書罪,疏未論斷,檢察官據此提起上訴,二審撤銷原判決,改判處甲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試問:就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罪(法定刑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被告、檢察官如有不 服,可否上訴於第三審法院?(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謝宇宣
被告可上訴至第三審, 而檢察官不能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至第三審
為保障訴訟經濟, 刑事訴訟法規定在被告受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 竊盜罪,侵占罪,背信罪,詐欺罪,恐嚇罪,贓物罪時, 不得上訴至第三審. 然在被告受到第一次的有罪判決時, 應至少給予被告一次上訴而予以辯駁的機會, 此種情形為此法之例外. 如被告在第一審時受到無罪判決, 而在第二審時受到有罪判決, 若此時限制被告上訴的權利, 對於該有罪判決的結果, 被告無法再得到再次接受審判之機會, 此乃剝奪被告之利益, 因此在此種情形, 可例外給被告上訴之權利.
在此題中, 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然第一審未對此罪進行論斷, 而在第二審以此罪對被告下有罪判決, 對於被告而言, 對於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若限制其上訴至三審, 無異於剝奪其對於初次有罪判決再次抗辯的權利, 因此其可上訴至第三審法院. 然對於檢察官而言, 其仍可對於被告之利益上訴至第三審法院, 然若以對被告不利益之理由上訴, 於為保障被告對於初次有罪判決抗辯之法理有所違背, 其仍應受到不得上訴至第三審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