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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22644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法院得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刑事案件範圍為何?(15 分)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 調查有何特別之處?(10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船長

一樓的錯了哦…449是「簡易判決處刑」,跟273-1及273-2的「簡式審判程序」是不一樣的。


簡式審判程序旨在追求「明案速判」且「坦白從簡」之訴訟經濟原則。

(一)範圍: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外之罪(本法273-1參照)。

1.程序:(1)於第一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訴。(2)審判長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要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入簡式審判程序。故是否進入本程序乃審判長之權限,上述人等僅提供意見。且檢察官並未有有是否進入本程序之同意權。

(二)證據調查:本程序不受本法159-1傳聞法則,161-2證據調查的範圍、順序及方法的裁定及變更,161-3自白的調查順序,163-1聲請調查證據,及164-170證據調查程序等原則的限制。


詳解 提供者:w70223

適用範圍: 嫌犯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行以為之罪或第一審由高等法院管轄以外之案件。 證據調查: 不受下列原則限制,以求速審速結 1傳聞法則159 2證據調查的範圍順序方法的定及變更161-2 3自白調查的順序161-3 4聲請調查證據的方法163-1 5證據調查程序164~170

詳解 提供者:黃致皓

簡式審判程序之意義: 是故,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 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 簡式審判程序程序其重點及適用範圍: 前提限制(適用範圍):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以外的案件。 被告在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的陳述。 審判長決定進入本制度與否之權限:依第二七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可知,是否進入本程 序,乃審判長之權限,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等僅為提供意見。 法院為簡式審判之裁定後,若審慎斟酌結果,認為不得或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此時,自 亦以適用通常程序為宜,以回復通常審判程序。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其特別之處: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傳聞法則、證據調查的範圍、順序及方法的裁定。

詳解 提供者:就是❤️耍薦

(一)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273之1條第1項規定整理其要件如下: 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外 3.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4.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意見後。 5.法院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第2項) (二)特別之處:依本法第273之2條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 1.不受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 2.第161條之2證據調查程序 3.第161條之3自白調查次序 4.第163條之1聲請證據調查程式 5.第164條至170條證據調查及詰問次序之限制。

詳解 提供者:Geng Geng Lu
449以下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被告犯罪後,依據他的自白或是其他的證據,已經足可認定被告有犯罪,且依法適合判處「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時,檢察官即可不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也就是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此類案件法院如果認為合適,也可以將一般通常程序的案件,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此時,因為案情已經明朗,法院原則上可以不必開庭,但有必要時,仍然可以開庭調查。當然,這種「簡易程序」的案件,法院所宣告的刑度,必須在前面所講的範圍之內,目的是給被告有自新的機會,也可以節省開庭的勞費。 「認罪協商」是指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只要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1審案件,在法院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和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等事項進行協商,經雙方達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認罪,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這個程序就叫做協商程序。 2. 認罪協商的功能:當事人開始協商程序後,除非有依法不能為協商判決的情形,法院就這類案件不會再依一般審理方式進行言詞辯論,就按被告同意的刑度及其合意內容為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所科的刑度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這樣除了可以節省當事人因為採行一般審理方式必須反覆到法院開庭所耗費的勞力、時間及費用外,被告也得到一個自己可以接受的刑度;此外,法院協商判決書或者筆錄內如果附記被告應該支付一定數目的賠償金額時,被害人還可以根據這個記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說,被告和被害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可以在協商程序中一併解決。 3. 協商程序怎麼進行?就什麼事項進行協商? 案件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第1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或者簡易判決處刑之前,檢察官可以在徵詢被害人的意見後,主動或依被告或他的代理人、辯護人的請求,向法院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過法院同意,雙方就可以在30日內,針對下列事項進行協商: (1) 被告願意接受科刑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 (2) 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3) 被告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 (4) 被告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等事項,於開庭以外的時間、地點,在沒有法官參與的情形下,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