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受讓乙之 A 筆土地時,明知丙越界占用該筆土地些微面積約七坪,丙所建四層樓 房價值甚巨,經查該被占用土地為道路用地,甲乙乃約定起訴請求丙拆屋還地,如 能有所穫者,雙方利益均分。甲乃本於所有權人物上請求權請求丙拆屋還地,請析 述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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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李菲菲


第 796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