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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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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43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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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3年 - 10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43276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3年 - 10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43276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
103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丙,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500 萬元,其主張被告丙駕駛 C 車撞死原告甲之獨子乙。受訴法院為甲敗訴的判決,甲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 中追加丁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並主張,丙駕駛丁公司所有的 C 車於執行職務時, 撞死原告甲之獨子乙,丁公司為丙的僱用人,應與丙對上訴人即原告甲負侵權行為 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丙對此追加丁為共同被告立即表示反對。第二審法院對於甲 追加丁為共同被告,應如何處置?(25 分)